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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国际学生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对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育部教外〔2018〕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秉持“开放、合作、共赢”的理念,遵循“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趋同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通过加强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认定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注册就读的外国学生。我校国际学生包括学历生和非学历生,学历生指接受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学生;非学历生包括预科生、进修生和交换生,其中进修生包括普通进修生(含汉语进修)和高级进修生,交换生包括汉语学习类交换生和非汉语学习类交换生。

    第四条 国际学生的招收和培养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全校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国际学生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将重大事项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留学管理办公室是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是国际学生的培养单位;国际学生工作还涉及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安全保卫部(处)、本科生院、财务处、大数据中心、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校医院、长江新区校区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单位。

    第六条 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相关政策、“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培养单位开展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国际学生培养质量,统筹来华留学教育质量的评估和认证工作;协调解决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负责统筹全校国际学生的招生、日常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负责国际学生管理服务平台及信息数据库建设等。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面向校内外、境内外开展国际学生学习、生活等的正面宣传、报道工作,统筹协调做好涉国际学生舆情处置工作,指导做好相关意识形态工作。

    第八条 党委统战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国际学生宗教信仰管理与引导工作,协助落实国际学生宗教事务相关政策的执行与监督,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第九条 研究生工作部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协助留学管理办公室开展研究生层次国际学生的违纪处分处理、心理健康教育与管理、突发事件的处理等。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审批、研究生系统的注册和录入、学分清理及学业预警、毕业资格的审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籍异动手续的办理。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协助留学管理办公室开展本科层次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管理、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工作;指导留学管理办公室建设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部(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校内安全保卫工作,协同留学管理办公室和各培养单位或公安机关妥善处置在校的无签证/居留证件或签证、居留证件过期的国际学生;负责协助留学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与政府安全部门的对接工作;参与国际学生校内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本科生院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科生层次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备案、本科生教务系统的信息录入、学分清理及学业预警、毕业资格的审定、学士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国际学生的学费收取、学费结算、退费。负责划拨规定比例培养经费至培养单位;负责划拨国际学生综合医疗保险费到相关保险公司;负责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发放;指导相关单位使用和管理国际学生经费。

    第十四条 大数据中心负责校园网账户的激活、微门户的认证以及智慧校园系统账号权限的开通等。

    第十五条 后勤集团负责制作国际学生校园卡。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武昌校区国际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设备设施购置、维修维护、改造及住宿安全隐患的排查等。

    第十七条 校医院为国际学生提供日常门诊、急诊等基础医疗服务;组织开展健康讲座和宣传活动,普及疾病预防、健康生活方式等知识;应对校园内的突发医疗事件,并与当地大型医院保持顺畅的转诊联系。

    第十八条 长江新区校区管委会负责国际学生在长江新区校区教育培养的相关协调工作,为国际学生教学、科研和活动提供场地(所)保障;提供住宿安排、用餐供应、安全保障等基础服务,并协助留学管理办公室做好入住校内公寓国际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协助留学管理办公室处理长江新区校区国际学生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具体指招收国际学历生和接收进修生、交换生、预科生的学科性学院和科研单位。学科性学院和科研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学历生、进修生和交换生的培养;文学院负责非学历生中预科生和汉语进修生的培养。各培养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学院的国际学生工作,一名外事秘书负责对接国际学生管理工作。培养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每年国际学历生招生人数、专业、授课语言类型等计划,制定和公布学院相关专业或者项目的招生简章,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进行学术审核并配合留学管理办公室完成相关招生工作。

    (二)参与非汉语学习类交换生的会签,接收此类符合要求的交换生,安排并实施其学业计划。

    (三)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国际学生培养方案,为不同层次学历生配备学业指导老师,开展教学活动,进行学籍、考勤、教学管理,并及时向留学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其国际学历生学位授予资格进行评定,并根据学历生类别将评定结果分别报送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审核。

    第二十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按照趋同管理和保障服务的原则,依照校内职责分工,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

    第二十一条 如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因未按规定履行国际学生教育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负责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照国家招生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留学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管理工作,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各培养单位积极参与,协同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学校鼓励学院、科研机构招收国际学生。

    第二十三条 留学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和公布学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组织开展对外招生宣传工作,并按照招生简章中确定的招生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未纳入招生目录的专业,不得对外招生。不适合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不纳入招生目录。

    第二十四条 加大招生力度及各级各类奖学金的宣传。学校欢迎并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捐赠设立面向国际学生的专项奖学金。各类奖学金项目应分别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的录取按照“保证质量、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学校严把国际学生入学门槛,严格国际学生入学审查流程,加强国际学生思想道德状况考察。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类国际学生入学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各培养单位依据录取标准对申请人进行学术审核。学校批准后,由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向上级职能部门报送审批手续并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已在中国境内取得居留许可的申请人,须提供居留许可信息和原单位出具的个人表现证明以供查验;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申请人,须提供其放弃特权与豁免声明的照会以供查验。

    第二十七条 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其父母须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经本人申请及在籍学校的证明和推荐,我校可按照不低于本校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为原则审核国际学生的转入申请,并按照有关程序接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以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合法协议,接受以团组形式学习的国际学生。

    第四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学历生的学籍和教学管理纳入学校统一归口管理,研究生院、本科生院负责完成国际学历生校内学籍工作的管理,并在各自管理系统备案;不同层次学历生教学管理分别由研究生院和本科生院按照相关规定监督培养学院执行培养方案。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历生的专业教学由培养单位负责管理,国际学历生的汉语类公共课教学由文学院负责。培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和留学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制定研究生或本科生的人才培养方案,并严格执行培养计划。

    第三十二条 非学历生中预科生、汉语进修生、汉语学习类交换生的教学组织由文学院负责,文学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留学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并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国际非学历生中的本科/研究生进修生、非汉语学习类交换生的教学组织和安排由培养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当包含汉语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要求;不应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来华留学生的实践教学应当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同时,与来华留学生的职业规划相结合,适应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历生转专业条件和程序参照《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分流管理办法》和《湖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满一个学期后如需转专业,需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出培养单位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本科生院、留学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报学校审批。最终结果在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及留学管理办公室的相关信息系统更新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历生在规定的学制内未修满学分,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对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的国际学历生,学校根据学生所修学分给予相应的学习证明。对于作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国际学生,学校核准后应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国家及学校要求制定国际学生毕业授位条件。国际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相应要求。国际学生的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的语言由培养单位审批确定后报研究生院和本科生院备案。以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学位论文,但论文摘要应有中文版。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院和本科生院按学校相关专业和学位点的审核标准及程序开展国际学历生的毕业和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为国际学历生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培养学院为完成学业的非学历生提供成绩证明,留学管理办公室为非学历生提供学习经历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历生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本科层次国际学生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评定后报送至本科生院审核,由本科生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层次国际学生的学位申请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后报送至研究生院汇总并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留学管理办公室协助各培养单位做好国际学生相关个人信息的报送及管理。研究生院和本科生院根据各自工作要求做好国际学生学位资料的归档工作,并按相关要求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留学管理办公室做好各类国际学生学位授予信息的统计和整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籍异动手续须由本人申请,依次报导师(研究生层次)/班主任(本科生层次)、培养单位、留学管理办公室及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审批。国际学生因故不能发起学籍异动申请的,可委托培养单位代为发起。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日常管理事务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若确有必要制定专项规定,由留学管理办公室会同校内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长江新区校区管委会配合留学管理办公室做好两校区校内公寓住宿国际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管理由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国际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须填写《湖北大学校外住宿登记表》(含校外住宿注意事项和承诺条款),经留学管理办公室批准,报安全保卫部(处)备案,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

    第四十二条 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十三条 接收国际学生的培养单位,应将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纳入本单位学生总数统计,并配备外事秘书,负责本单位国际学生的教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并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国际学生辅导员应当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和留学管理办公室应对国际学生辅导员进行培训指导。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不受理国际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组织的申请。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校内严禁进行宗教聚会、传教等各种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国情教育和安全教育,做好国际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国际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

    第五十条 留学管理办公室和培养单位应关注来华留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需要逐步建立适合国际学生需求的心理咨询室,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和心理疏导。

    第五十一条 国际学生触犯中国法律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按《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湖北大学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湖北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等相关校纪校规给予处分。各项处罚处分一经决定,学校除向当事人宣布外,还将书面通知其本国驻华外交机构。

    第五十二条 涉及国际学生的其他学生事务,参照《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并按照规定提交经中国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在十日内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迁入登记。

    第五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持有效的护照与签证,并及时向留学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证件的最新复印件。学校严禁容留任何所持证件失效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学生在校学习与住宿。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将签证、居留许可即将过期的学生信息报送至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招收。

    第五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注册;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际学生在学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经导师(研究生层次)/班主任(本科生层次)批准,培养学院同意,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最后由当地公安部门在其居留证件上加注勤工助学或实习的地点、期限等信息。

    第六十条 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得无证无牌驾驶机动车辆和违章驾驶超标大功率助动车。国际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符合中国海关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如需继续在华停留或者居留的,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应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院和本科生院应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将国际学生培养作为各培养单位教学评估的内容之一,保障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推动国际学生管理信息化,将国际学生全面纳入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将全日制国际学生的修读课程纳入教务系统,实现系统内选课、录入成绩、导出学习记录等;推动财务和后勤管理系统信息化,实现国际学生网上缴费;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如出现以下行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可采取限制相关培养单位招收国际学生的处理措施: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大学国际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职责,制订具体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报留学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湖北大学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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