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奖助项目与资金在研究生人才培养中的牵引作用,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导向鲜明、聚焦发展的研究生奖助体系,推进我校研究生分类培养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湖北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校学工字〔20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资助工作实际,对《湖北大学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25〕3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资金来源:政府下拨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拨付的资助经费;研究生导师、院(系)和联合培养基地(单位)提供的资助经费;社会捐赠的奖学金以及学校筹措的其他经费。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资助资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校纪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导师代表为成员。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资助资金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设立研究生资助资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团委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守平等、回避、公正、保密原则。
第三章 资助对象、类别与标准
第六条 奖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湖北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七条 研究生资助资金包括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助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一、二、三等3个等次,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2000、8000、4000元。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
(四)博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
博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英才计划”学生,提高生活保障水平,引导全力投入科研创新。
博士研究生一年级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000元,二年级及以上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或12000元。
(五)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学校、学院、导师团队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助研、助教、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津贴。
1.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科学研究等工作。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导师按照工作岗位、工作量及工作质量确定具体标准。其中,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原则上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0元,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原则上每生每年不低于5000元。
2.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
“助教”是指研究生从事本科生的教学辅导、课程答疑、作业讲评、实验实习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由聘用单位或聘用者根据研究生实际工作量和工作绩效与受聘学生协商确定。
3.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研究生培养相关单位的辅助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工作。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的支付标准一般不低于每生每月800元。
4.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是指研究生协助各学院和相关单位开展党团班级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的支付标准一般不低于每生每月1500元。
(六)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
学校在奖助资金中设立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项目,用于资助因遭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的研究生。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为每生每次1000-3000元。
(七)社会奖助学金
社会奖助学金由社会捐助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具体根据设奖单位要求,按各类社会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各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学院公示、学校公示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委员会应及时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条 研究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湖北大学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按照国家少数民族政策招收的研究生,其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如有参评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该生两年内各类奖励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其责任。其中涉及博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的,还须追缴已发放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25〕3号)同时废止。《湖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助研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5〕6号)、《湖北大学实施“十年树人计划”的若干意见(试行)》(校研字〔2016〕25号)适用于2024级及以前入学的在籍研究生。
附件:1.湖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湖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3.湖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湖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实施细则
5.湖北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实施细则
6.湖北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附件1
湖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参评学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级及以上处分的;
2.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有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社会风险的行为;
3.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4.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或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者;
5.有课程考试或必修环节首次考核不合格的;
6.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学制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助政策资助,但超出学制年限、因私出国留学以及因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按照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分配给各学院相应名额,适当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和科研突出的学科倾斜。
若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分配给学院的名额数,多出名额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应综合考查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创新、专业实践能力等各方面表现。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专业实践效果和体现实践能力的奖励或成果。
第六条 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硕博连读生博士一年级除外),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湖北大学”;原则上同一成果不得在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中重复奖励。
第七条 拟推荐学生原则上至少有一项与其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相符的高水平成果,以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研究生高水平成果(含学术成果及专业实践成果)认定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位委员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认定办法中,应结合学科、专业实际,设置相应学段的研究生高水平成果认定标准。学术型博士的高水平成果(论文类)原则上不低于我校认定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高水平期刊中的最低标准。
第八条 各学院研究生资助资金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院实际,依据本办法及当年的工作通知,研究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各学院研究生资助资金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评审过程中,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审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并于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获奖名单上报教育厅。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规定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件2
湖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比例为达到评审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100%。
第三条 全校每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额度按不超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80%,每生每年8000元标准安排经费。学校根据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风状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指标,核定各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额度,适当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科研突出或研究生分类培养改革成效显著的学科倾斜。各学院可自行确定各等次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人数,其中,一、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人数应达到上级文件的比例要求,“英才计划”学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原则上应优先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除具备基本申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优秀;
2.科研创新能力突出;
3.在重大学术科技竞赛或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好成绩;
4.在团学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按学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综合成绩及其他相关情况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照上一学年学生思想道德、学习成绩、学术表现、科创竞赛、社会活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定。
第七条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专业实践效果和体现实践能力的奖励或成果。
第八条 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硕博连读生博士一年级除外),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湖北大学”。提交的各类成果原则上应为上一学年度取得。
第九条 参评学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级及以上处分;
2.有无故旷课、旷考或多次迟到、早退行为(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办理报批手续);
3.有课程不及格;
4.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有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社会风险的行为;
5.未按学校规定注册,又无正当理由;
6.提出提前毕业申请且未按期毕业;
7.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资助资金评审委员会可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3
湖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符合要求的全日制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财务处按每学年10个月逐月发放,每年七、八月份不发。
第三条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作出相应调整:
1.研究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发放助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2.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3.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变更培养类别的,自更改批准之日起按新的培养类别核发助学金;
4.研究生所转人事档案不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暂缓发放助学金;
5.未按学校规定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暂缓发放助学金。
6.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附件4
湖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助学金),用于保障博士研究生基本生活,激励潜心学术发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湖北大学学制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以及纳入学校“英才计划”4+2+3本硕博连读项目的在读硕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学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000元;
(二)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学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若导师发放助研津贴达学校最低标准2倍及以上,学校资助标准上调至每生每年12000元;
(三)“英才计划”硕士第一年、第二年学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转为博士研究生后,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学业助学金资金来源涉及社会捐赠的,相关学生的助学金可以冠名方式发放。
第五条 学业助学金实行申请审核制,由学院自行制定综合评价细则,学校按学年审核发放(一年级及“英才计划”硕士阶段按学期核发,毕业年级在毕业当年发放完毕)。其中,综合评价合格且导师足额发放助研津贴的,学校正常发放学业助学金;综合评价合格但导师助研津贴未达到学校规定最低标准的,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博士研究生招生前与导师签订的协议执行,补齐差额后,学校再予以发放学业助学金;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停发本学年度学业助学金且不予补发。
第六条 学业助学金的停发、缓发及恢复发放,参照《湖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此外,“英才计划”学生分流后未能转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自分流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再发放学业助学金。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年度综合评价情况,以及导师生均助研津贴发放情况,将作为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的重要参考。
附件5
湖北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对研究生政治素养、科研能力、实践能力、管理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由学校资助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进行总体规划。
第三条 由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按照定岗定责、公开招聘、绩效考核和按劳付酬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助研和助教的选聘工作,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助管和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
第四条 助研岗位由科研课题组及培养单位依据科研项目情况及学生的学习阶段设置,导师应依据研究生在科研任务中承担的具体职责、工作量和工作质量,合理确定助研津贴标准,从科研经费中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原则上在二年级及以上阶段设置,由导师制定助研津贴标准并给予资助;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原则上在专业实践期间设置,由校内外导师、专业实践单位制定助研津贴标准并给予资助。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原则上在基本学制年限内都应设置,助研津贴由导师提供。
第五条 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和实验室(中心)提供,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
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由各设岗学院支付,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列支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本学院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
第六条 助管岗位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原则上按学年设置,每学期复核。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一年不超过10个月。
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在奖助资金中设立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项目,由学校按月统一支付。
第七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根据《湖北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岗位并发放津贴。
第八条 受聘研究生助研、助管工作一般按月考核,助教工作一般按学期考核,兼职辅导员工作一般按聘期考核。由聘用单位或聘用者根据受聘研究生的岗位职责、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标准津贴。
第九条 研究生应聘需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推荐,各设岗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确定聘用人选后,将结果统一报送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应聘“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应当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研究生不得因参加“三助一辅”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属于临时岗位,聘用单位与受聘研究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聘用单位或聘用者确认受聘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或受聘研究生在聘期内违反校纪校规或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者受聘研究生严重违反聘用协议其他约定的,应予以解聘,但须提前一周告知受聘研究生;受聘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应提前一周向聘用单位或聘用者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和聘用者应对聘用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做好安全知识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设立助研岗位的指导教师要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研究生的助研工作内容,并加强对研究生的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设立助教岗位的单位要实行岗前培训制度,明确任课教师对助教研究生的指导责任和指导要求。设立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的单位或部门要对研究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培训。
附件6
湖北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以下简称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临时的经济困难,使之能安心学习和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帮助和解决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临时性经济困难。原则上每名研究生每学年只能申请一次。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二)学习勤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
(三)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生活俭朴。
第四条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的资助参考标准:
(一)本人遭受突发性疾病或意外伤害,或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1000-2000元。
(二)本人遭受严重的突发性疾病或意外伤害,或家庭遭受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等,家庭出现经济危机,无法维持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2000-3000元。
(三)有其他需要资助的情形,根据困难程度给予相应资助。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一)因个人原因发生失窃被盗、宿舍火灾等情况而致临时生活困难的;
(二)生活中铺张浪费的;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的;
(四)当年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六条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程序为:
(一)学生本人填写《湖北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医疗单位、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交学院初审;
(二)学院核实学生困难情况后,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在学生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第七条 研究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谎报,否则学校将追回临时困难补助,并将相关学生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