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对象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各学院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学院;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审工作组,根据学院名额和实际,提出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申报和初审的工作方案,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日常消费情况,集中讨论提出班级建议名单并在全班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3.学院评审工作组汇总班级建议名单,组织问询答辩,逐一复核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日常消费情况,指导学生签订承诺书,并提出学院建议名单,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建议名单并组织审核,提出学校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院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若有弄虚作假或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缴奖金纳入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